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四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更新时间:2022-09-07

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切实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平安祥和、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原局长、主任李宏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3月12日,李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2月15日,李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2022年5月,李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宣城市生物工程学校原副校长汪荣华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9月18日, 汪荣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1月20日,汪荣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6月,汪荣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原四级主任科员丁绪峰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8月20日,丁绪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11月24日,丁绪峰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6月,丁绪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池州市东至县花园乡原副科级干部倪锦平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12月20日,倪锦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10月14日,倪锦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6月,倪锦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上述典型案例充分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毫无底线意识,有的对酒驾醉驾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自我放任、麻痹大意;有的明知酒驾醉驾违纪违法仍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还有的存在“地方小、人情熟,不怕被查”的特权思想。事实证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身份不是护身符,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倘若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付出沉重代价。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省纪委监委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当老好人,敢抓敢管、真抓真严,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拧亮“警示灯”、念好“紧箍咒”,时常敲打提醒,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筑牢思想防线,守好安全底线,坚决不碰红线,自觉做遵纪守法模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例一律通报曝光,强化警示震慑,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要注重加强和执法机关沟通协调,确保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处置,防止出现“漏网之鱼”。要警惕酒驾醉驾行为可能带来的“破窗效应”,加强廉洁文化和家风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弘扬新风正气,不断推动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持续向善向好。

(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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