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华在其2011年2月退休前5年时间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食堂经营、项目审核、工程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2023年8月,刘洪华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3年10月,刘洪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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