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6-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院党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进一步强化分院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中坚作用,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有效监督、防范风险、改善管理、提高绩效的重要作用,为我院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纪检、监察、审计有机结合,着力推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分院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三条 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机构:

(一)设立分院纪检组。纪检组组长由分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局级党组成员兼任;纪检组副组长由正处长级干部担任,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纪检组成员由分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分院系统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人员组成。

(二)设立分院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与分院纪检组合署办公,配备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监察审计处处长由分院纪检组副组长兼任。

(三)设立分院监察审计工作组。监察审计工作组由分院监察审计处和分院系统部分研究所的专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组成,由分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管理,承担分院系统纪检监察审计重点任务。

第四条 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分院纪检组、监察审计处分别在分院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分院党政领导班子请示汇报。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分院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必要时安排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列席分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实行回避制度。分院纪检组组长一般不直接分管基建、采购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六条 对分院系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院机关组织、机构以及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院党组决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开展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分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抓好任务分解,强化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落实。每年定期向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院监察审计局报告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开展分院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制度;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调查研究和研讨交流;对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开展分院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开展对分院系统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届中和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对研究所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的管理审计,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风险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积极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条 受理对分院系统组织、机构和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分院机关组织、机构和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建立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档案,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廉政评语;指导、组织分院系统单位重要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协助上级有关执纪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分院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完成分院党政领导班子以及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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