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6-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保证巡视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完善巡视制度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进我院科技创新工作和研究所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巡视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院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院有关领导和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及院党组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向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党组任命。巡视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局。

第七条 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担巡视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三)承担巡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四)承担巡视材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根据院党组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组织巡视组开展对院属单位的巡视工作;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领导小组选派;巡视组成员由监察审计局、人事教育局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巡视组的职责是:

(一)了解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以下情况: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决策、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2.组织领导科研改革创新发展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5.作风建设的情况;

6.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二)了解院属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以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三)调查了解信访举报中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问题。

(四)院党组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巡视工作遵循普遍巡视与重点巡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院党组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每年分期分批对部分单位进行巡视,也可根据需要配合院专项工作任务进行巡视。

第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向院人事、纪监审等相关部门和分院党组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办公室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的有关事宜。

被巡视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对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巡视组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

(二)根据巡视工作需要,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个别谈话,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有关会议;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资料等;

(五)到被巡视单位所属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六)受理群众信访举报;

(七)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或抽样调查;

(八)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九)对巡视中了解的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提交巡视报告。巡视报告一般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巡视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巡视了解的主要内容和实际情况;三是存在的重点问题及原因;四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巡视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阶段性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向院党组汇报。巡视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后,由领导小组根据被巡视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反馈的方式。一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反馈;二是通过廉政谈话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形式进行反馈;三是由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进行反馈;四是以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反馈。反馈一般向领导班子集体反馈,也可根据情况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适当扩大范围进行反馈。

巡视组原则上不进行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巡视组可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反馈后,被巡视单位应根据反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整改情况上报巡视工作办公室。必要时,巡视组可根据情况通过“回头看”等方式,督促检查被巡视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 对巡视组提交的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凡涉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转交人事教育局处理;凡涉及违纪违法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凡涉及业务管理问题,转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凡涉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专题向院党组报告。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院党组的决议、决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 巡视组应独立开展工作,对巡视中了解和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敏感问题,巡视组须及时上报院党组或领导小组审定,不得擅自表态。

第二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对不认真调查了解或不如实报告甚至故意隐瞒情况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对违反纪律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巡视单位应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干部职工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和规定行为的,有权向领导小组或巡视工作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院机关年度预算,由监察审计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党组开展的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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