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更新时间:2024-06-25

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殷某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缴,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冻结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名下房产变价所得资金发还某研究所。如有不足,责令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某研究所。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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